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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香港公司法对课税要求
香港采用利润来源原则,香港公司法课税要求: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征税对象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分别。
2.香港主要税种:利得税、薪俸税、物业税
利得税:相当于大陆企业所得税,按课税年度内实赚利润计算。计征时先按上一课税年度赚取的利润暂征,其后再按课税年度实赚利润进行调整,有限公司税率为16.5%,非有限公司税率为15%。
注意:根据香港政府出台的利得税两级制:香港公司首个200万港元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.25%(无限公司7.5%),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.5%(无限公司15%)征税。
薪俸税: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,每个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从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、任何退休金所得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,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,薪俸税率分2% 、8% 、14%和20% 四个等级。个人免税额HK$10万元。
物业税:位于香港的物业租金收入,税率为15%。(上述资料仅供参考)